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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孙建方:男男聚众淫乱应明确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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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6:0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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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6667px]政协委员孙建方
[size=14.6667px]  【山西同志会所 三晋同聊】男男同性艾滋病传播比例从2006年的2.5%升到去年上半年的25.1%。男男同性传播上升幅度最快,在许多大中城市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最主要途径。孙建方说,法律对于卖淫、聚众淫乱的惩处仅限于异性间,应补充同性淫乱行为的规定。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
  
  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都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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